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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中国竞彩网:印发《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2 18:42 字体:[ ]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各有关单位,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有关单位和部门也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反馈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失信惩戒、诚信激励机制,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中国竞彩网: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我厅对《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正式印发《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自新《办法》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以下简称江苏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中国竞彩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江苏交通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养护项目的咨询、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和物资、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的从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
  第三条 江苏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用档案制度。信用档案制度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为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服务的一项措施。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档案作为对投标人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评判依据之一;招标人应当将信用档案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信誉分权重不得少于15%和5%。
  第四条 信用档案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委托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管理。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更新
  第五条 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以下三方面信息: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的不良行为(包括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违反廉政合同,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规违法行为,行贿等犯罪行为,下同)记录;
  (三)投标人已完工和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等。
  第六条 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并在其网站(www.jscd.gov.cn)的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投标信息系统)填报区域,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基本情况,作为投标人信用档案的基础数据。
  投标人应当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按照国家规定须年检、年审和变更的信息,投标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年检、年审和变更最后期限到期后三个月内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更新,未更新的将暂停其使用信息系统直至其更新有关信息。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人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对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对与原件相符的信息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区域内从事交通项目的投标人从业行为作出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决定,以及向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对投标人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决定、投标人的其它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采集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等信息,在投标人信用档案中进行相应记录,并定期向省人民检察院和投标人所在地省人民检察院查询投标人及其主要从业人员有无行贿行为记录,并在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 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应当加强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考核,制定履约考核办法,对履约情况统一用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以及中标人存在的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的不良行为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结果及时记入中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可以向投标人所在地检察机关(投标人注册地为本省的,可向本省任一检察机关)查询其有无行贿行为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信用档案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已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可领取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卡(以下简称信息卡)。领取信息卡的投标人在参加江苏交通项目投标时,资格预审申请书及投标文件中可不再出具已录入招投标信息系统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仅需提交由招投标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上述相关内容的汇总表格(招标人有特别要求且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除外)。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通告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在投标报名阶段,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出示并验证信息卡;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出示信用档案中应填报的主要信息证明材料原件,并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到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如投标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时仍未建立信用档案,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人信用档案中应填报的主要信息证明材料原件提交评标(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评标(审)委员会对投标人业绩、信誉的评价应当以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作为评判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中标人实行履约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廉政情况以及合同履行的其他各主要事项。
  第十五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优: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以交通工程质量和交通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下同);
  (七)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技术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等)的更换,特殊情况经招标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以下涉及人员更换的同本款。
  第十六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良: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
  (七)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和技术负责人的更换,但是发生了经招标人批准的(书面形式,下同)项目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等)的更换(并在信息系统中更新,下同)。
  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中:
  (一)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
  (二)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但尚未对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将对交、竣工文件的编制产生影响的;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者不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但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履约期间发生经招标人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更换。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差:
  (一)有违法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影响的;
  (二)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
  (三)在质量或者进度方面发生违约问题,经招标人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六)履约期间发生未经招标人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或者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等)的更换。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五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并将考核办法列入招标文件,考核结果应当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考核人。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招标人收到被考核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考核等级的决定。变更考核等级的调查及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被考核人书面申诉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依法对照招标人报备的考核办法,重新核定被考核人履约等级,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和招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每个季度对投标人进行一次履约考核,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履约考核结果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在相应中标人信用档案中进行记录,并将履约考核结果分地区、分项目类别汇总公布在江苏省交通厅网站上。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应用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对投标人的信用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其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A(较好)级、B(一般)级、C(较差)级和D(差)级五个等级。
  每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后,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人的信用档案中予以标注,同时投标人在投标时使用新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承担江苏交通项目有两年以上履约经历、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前一年度在江苏范围内(下同)项目履约考核均为良以上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
  (一)前半年度在分属于不同招标人(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的两个(含)以上合同项目中,履约考核两个季度连续为优的,同一个设区的市的一般交通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综合考核得出履约考核结果后按同一个招标人对待;
  (二)最近一年内在江苏交通项目履约方面(下同)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两次以上,或者受到省级以上交通(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者表扬)一次以上的;
  (三)已完工同类工程质量被评定为部级以上等级优良工程(自评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但未完全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并且以往承担过江苏交通项目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信用等级评为A(较好)级。
  未承担过江苏交通项目且以往两个年度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建立信用档案后信用等级暂定为A(较好)级,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按B(一般)级对待。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
  (一)在填报信用档案基本情况和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招标正常工作的;
  (二)前半年度在建项目履约考核有两个合同项目评为中或者一个合同项目评为差的;
  (三)合同项目不能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和质量目标完成,被招标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或者发生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范围未经招标人批准的分包行为;
  (五)在建项目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有其他一般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差,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较差,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C(较差)级:
  (一)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其它性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二)被确定中标后,未经招标人同意放弃中标的;
  (三)前半年度在建项目履约考核有三个合同项目(次)评为中或者两个不同合同项目评为差的;
  (四)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和义务转包给其他主体享有和承担的;
  (五)项目试验检测资料弄虚作假或者计量资料严重不实的;
  (六)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造成社会影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在履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交通(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通报批评的;
  (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拖欠分包人项目款和农民工工资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
  (十一)在项目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投标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D(差)级:
  (一)在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围标行为,或者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出借资质给他人、借用他人名义投标以及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二)前半年度在建项目履约考核有四个以上合同项目(次)评为中或者三个以上不同合同项目(次)评为差或者同一合同项目连续两个季度评为差的;
  (三)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四)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已构成犯罪的;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恶意拖欠分包人项目款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者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违法占用土地较多的;
  (七)在项目变更设计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八)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其它被限制投标,并且在限制期内,或者存在其它被查处的严重违法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有行贿行为记录,或者其主要从业人员有行贿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的信用等级作如下处理:
  (一)行贿行为构成犯罪的,自行贿犯罪行为被审判机关判决的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信用等级为D(差)级;
  (二)行贿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自行贿行为被审判机关判决的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根据其行贿金额大小信用等级降为B(一般)级、C(较差)级或者D(差)级。
  第二十八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次评级后将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和A(较好)级的投标人名单在江苏省交通厅网站公示7天,并在公示结束后将正式确定的AA(好)级和A(较好)级的投标人名单在江苏省交通厅网站予以公布。所有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提供给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有交通项目招标人。
  对于两次信用等级评定期间投标人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原评定信用等级以下级别的情形之一,从而达不到原评定信用等级标准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实时依据本办法对其信用等级作出相应降级调整。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实际履约情况与履约考核评定等级和信用等级不符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随时依据履约考核办法或者本《办法》调整其履约考核结果或者信用等级。
  对于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的投标人,等级评定后一年内在我省交通项目履约考核等级全部为良和良以上,并且没有出现本《办法》规定的评定B(一般)、C(较差)、D(差)级所列不良行为的,信用等级仍为AA(好)级。
  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C(较差)级或者D(差)级的投标人,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其发出抄告单,并且次半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高于本半年度两个等级。
  对信用等级被评为B(一般)级、C(较差)级和D(差)级的投标人,收到抄告单后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和招标人对整改的书面验收意见报省交通主管部门(非履约考核原因而降低信用等级的可以不出具招标人的验收意见)。
  收到抄告单的投标人未按要求将整改报告和招标人书面验收意见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信用等级不得升级。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C(较差)级和D(差)级有异议的投标人,在接到抄告单之日起10天内可以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10天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 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的投标人在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投标资格预审,通过符合性审查和强制性审查后,资格评审委员会应给予其信誉分评满分,并应在资格评审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通过资格预审;在评标时招标人应提请评标委员会对其信誉评价直接评满分,并应在综合评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推荐其为中标人。招标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可以适当降低其缴纳履约担保的金额。
  第三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为A(较好)级的投标人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招标的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时,评标(审)委员会最多扣减其信誉分的20%,信用等级暂定为A(较好)级的投标人评标(审)委员会应当对其信誉评满分的80%。
  第三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的投标人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招标的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时,评标(审)委员会应扣减其信誉分的30%~40%。
  第三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为C(较差)级的投标人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招标的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时,评标(审)委员会应扣减其信誉分的50%~60%。
  第三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为D(差)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拒绝其投标,有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其参与江苏交通项目的投标资格。
  连续两次信用等级评为D(差)级的投标人名单将在江苏省交通厅网站公布并且抄报交通部、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连续三次信用等级评为C(较差)级的投标人名单将在江苏省交通厅网站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档案均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时的重要依据,同时联合体成员中信用等级最低的成员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一个法人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二级法人具备投标人资格的,该法人以其二级法人为主体投标,或者其二级法人以一级法人名义投标时,该法人和相关二级法人的信用档案均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的重要依据,同时该法人和其相关二级法人中最低的信用等级作为投标人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六条 交通项目招标人和运输服务专业投标人的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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